美国大学的自治传统
昨天我在《美 国高等教育资格认证机构》一文中提到,美国没有一个高等教育管理的中央机构,地方管理则各州立法宽松不等,但是总的来说,高等院校是相对独立的自 治机构。美国的高等院校既可以是非营利的,例如所有公立大学和几乎全部私立名校,也可以营利为目的。
除了有限的几所军事院校之外,即使是公立大学的重要事项,诸如经费预算、校长任免、教师聘任、学制和学科设置等基本上都是校董会和各院系的职权,政 府的作用只体现在通过立法规定办学宗旨和参与校董提名。而私立大学就是一家地道的私营公司。
美国大学的自治传统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但是保障大学自治、进而成为保障所有私营公司自主经营的权利,则得益于建国初期达特茅斯学院与学校司库伍 德沃德(实际上是州政府)之间的一场官司。记得1995年秋天,我第一次进国会大厦,参观最高法院老审判庭的时候,唯一的一块大型展板上展示的就是这个案 例。因为当年小女儿刚刚到那里读书,所以我对此特别关注。
达特茅斯学院是现在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盟校之一,位于新英格兰地区的新罕布什尔州。尽管它的名字叫学院,而且本科生和研究生加起来也不到六千人, 但是在全美大学综合排名榜上总是在前十左右,而将近两百年前的那一场官司也是影响美国公私界限的划分、限制政府插手私人事务和保障司法独立极为重要的一二 十个案例之一。
这个案子涉及人员和机构众多,校董会、校长、司库、州长、州议会和州各级法院都牵连其中。案情复杂,简单说就像一家公司内讧,公司(学院)内部管理 发生分歧,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根据1769年底英王乔治三世颁发的特许状制定)解雇了老总(校长),老总就跑到政府那里寻求支持,财务主管(司库)则携 带学校印章、账册和文书投靠了政府和老总。州议会在1816年通过立法、州长签字生效将这家”事关国计民生”的公司收归国(州)有。董事会不服,不但依然 坚持办学,还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校董会请该校毕业生韦伯斯特担任辩护律师。他将美国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延伸到法人,因而认为授予法人的特许状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契约。因为美国联邦 宪法第一章第10条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No State shall ……pass any Bill of Attainder, ex post facto Law, or Law impairing the Obligation of Contracts……),所以州法院的判决违宪。
当时的最高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组成,倾向于公权力的民主自由党人出身的就占了五名。但是1818年开庭时韦伯斯特对法人团体契约权利的精辟分析,对母 校动情的精彩辩护,赢得了多数大法官的支持,结果最高法院在1819年以5票多数裁决达特茅斯学院胜诉。
因为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一案的影响,使得美国的私人和民间组织和自然人一样得到宪法的保护,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干预受到极大的限制,为美国式自由 主义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直到今天,尽管飞速发展的社会和自然科学及其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200年前人们对公权私权界限的理解,但是在像高等教 育这样的领域里,尊重学术自由、尽量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仍然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
美国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在哪怕西方国家中也是旗帜最为鲜明的。这不仅使它成为当今世界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最先进的国家之一,也使 得它的高等学府成为对世界各地优秀青年学子最具吸引力的科学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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