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
2011年4月15日
“强拆”的故事已经多到令人麻木。但4月13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创造”的一个“智拆”事故,略具新意,值得解读一下(南方都市报4月14日报道):法院先约了“钉子户”去“谈补偿”,其实是暂时控制人身,同时,却组织了59名执法人员和法警“拔钉子”去了。“钉子户”家中卧床的老人,则有被抬进救护车。说明布置周详而“人性化”。房屋既被放倒,即宣称“双方达成协”。
这被媒体命名为“调虎离山计”,冷嘲它让城管的强拆队“无地自容”。我想,无论这个“钉子户”是不是依法应该“拔除”,但是,如此拆法是要不得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纲领。法院是阳光下的组织。法律必须在阳光下堂堂正正地执行。“调虎离山”之类的计策,乃江湖草莽所为。“大哥”如果在某一条街上“混得好”,也不屑于这么干的。法院“出此下策”去“赚取”老百姓,跌过了法律的底线。
法律的正义是和它的程序同时存在的。执行过程也是法律的程序,程序不合法,就是不合法行为,无论你追求的目标是什么。所以法律的正义不能不包括手段的正义。流传民间的三打祝家庄的故事,只追求成功,用尽手段,就是没有“程序正义”,但那是革命不是执法。
而法律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可以不考虑手段,也就相当于没有法律,正义便无法实现。
在此,我们大致回顾一下我国法律在“强拆”进程中在做什么?
一般地说,当某个机构的发展需要拆除一间居民的房子的时候,中国不承认居民个人和机构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政府当仁不让地主持这场游戏,但这个裁判恒定的立 场是站在机构一边,动用各种手段制服个人,或者说站在经济能力和抗争能力更强的一方,压制更弱的一方。政府的理由是为了“发展”,这是压倒一切的硬道理。
不要以为中国“强拆”不讲法。其实,“强拆”一开始就有法律的名义。早期,“强拆”的程序更简单,遇到“钉子户”,往往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带上法院院长 和公安局长“现场办公”就搞掂。法律的效率实在是高。此后,在“钉子户”的持续抗争中,“强拆队”渐渐增加了武装,“血拆”遂步步升级。
就目前人们的心理防线,似乎城管“强拆队”做什么,都应该想得通。城管爱“强攻”,这样的故事多了。城管也会“智取”,这样的故事也多。然而,有些事情,城管还不方便做,或者做不到。例如,本文所讲的故事,“强拆队”的进攻曾被广州市海珠区龙南七巷8号的“钉子户”以煤气罐击退。但假如“强拆队”改用法院一样的“计策”,把“钉子户”一家骗出来再办事行不行?可能不行,因为没有人这么相信城管。
但法院还办得到,“钉子户”什么都不相信,总得相信一回法院。按国家法律,城管可能师出无名,但法院是国家机关。所以,法律“弯曲”了一下,就把使用煤气罐坚守一年多的特立独行者给“智取”了。
然而,我觉得,即便暂时拆不下去,也不应该这样“算计”百姓。这种做法跟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这是一种非法的示范。也是在透支法律的信用。它所取得的这一 次胜利,比起它的负面效应,是微不足道的。而且,这样的办法不可以重复使用,否则可能使自己的尊严和信用掉到城管一个档次上。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当城管队 的下家,去干让城管强拆队“无地自容”的事情。( 20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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