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以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其亲属,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 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提审。"不仅必须告知本人及其亲属,且规定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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